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燕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