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合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