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合濬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品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