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舒淨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所訂立口罩之製造物供給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查被告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復未陳明本院有何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所定特別審判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