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原告與被告富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7,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