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