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陳成娣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