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魏斯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美文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張憲瑋律師
原告與被告昌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