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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