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燁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山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原告與被告太威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