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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郭艾琪
            陳振宗
被      告  京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中

被      告  蔡孟橋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更正後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年率)
違約金(新臺幣)
1
164,036元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476,434元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31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00,000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2.72%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8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100,000元
自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2.7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1月6日起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4,640,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