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張浩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