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怡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