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藝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潔和環保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