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即清算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000元(933100+4099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