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之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