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昱州律師
被 告 程彩梅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