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謝惠慈  
被      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被      告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倪立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倪立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倪立為」之記載,顯係「倪立爲」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