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季庭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鼎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