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送達代收人黃慧敏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初遠工程有限公司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7,19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3,02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