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被 上訴人 陳孟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