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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成柏弘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劉恒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