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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開成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權 
被      告  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盛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兩造有優先以仲裁方式解決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所生糾紛之合意,而於民國111年7月22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在仲裁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兩造間之仲裁事件業經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於112年1月5日作出仲裁判斷書案,有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112年1月9日112華仲裁字第1120109425號函可憑(本院卷第45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又如原告認為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得具狀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末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