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創意吃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