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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創意吃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