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䫝琳律師
被 告 梁登順(原名梁國明)即定性道壇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