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張錦燕
訴訟代理人 張秋貴
張俊麒
被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 告 曾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