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詹佳穎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被 告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自行
輔 佐 人 鄭嘉麒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林洲富律師
複代理人 陳睿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