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鍾詩敏律師
蔡宛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1,187萬5,1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7萬5,6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