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融
送達代收人 陳建宏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瑋成五金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52萬3,698元、上訴人穎珩有限公司252萬132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504萬3,830元(計算式:2,523,698+2,520,132=5,043,8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