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天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好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黃善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