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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森政 
被      告    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嘉峰 
被      告    劉順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9、20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27、3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乾坤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邀同被告劉嘉峰、劉順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約定自107 年6 月19日起至112 年6 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乾坤公司復於107 年6 月15日邀同劉嘉峰、劉順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112 年6 月11日止,前12個月於每月11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乾坤公司再於109 年6 月9日邀同劉嘉峰、劉順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約定自110 年12月13日起至111 年6 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均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乾坤公司僅分別繳息至110 年12月19日、111 年1 月11日、同年月13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10,474,6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劉嘉峰、劉順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及收件回執、電話催討紀錄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4,224 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17,880元
自民國110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4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0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776,819元
自民國110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4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0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835,987元
自民國111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3,343,967元
自民國111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500,000元
自民國111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566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3,500,000元
自民國111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566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1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0,474,6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