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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被      告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      告  陳麗卿
            吳洋銘
被      告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