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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楊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