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楊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