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林信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25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