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