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源
送達代收人 薛允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峻亦
環世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祥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67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