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邱奕介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 告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蔡君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