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可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訴訟代理人 王瑞琦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2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4月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