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陳芬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2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高欣工程有限公司郭俊卿
空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
4,5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