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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景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5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9月5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景泰鋁業有限公司李明勳
空白
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0
72,800元
111年4月10日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