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黃鴻億
訴訟代理人 蕭福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