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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孫羿程 

訴訟代理人  賴沛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18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宜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3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