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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黃憲忠 
相  對  人    智彥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及理由欄關於「智諺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智彥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