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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創騰能源工程行即胡鎧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創騰能源有限公司即胡鎧原」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騰能源工程行即胡鎧原」;第4頁第6行關於「蕭博元」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