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創騰能源工程行即胡鎧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創騰能源有限公司即胡鎧原」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騰能源工程行即胡鎧原」;第4頁第6行關於「蕭博元」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