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竣嵩
被 告 石石香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韋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0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32,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