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盧繼伶
訴訟代理人 洪瓔姿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