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彭琦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安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新台幣(下同)4萬6,7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000=500),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33元外,尚應補繳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