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原 告 盧繼浩
訴訟代理人 洪瓔姿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