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王威能 
被      告  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政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01元。
二、被告應提繳1,62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9,9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軟體工程師與PM職務,約定每月工資37,000元(下稱系爭契約),當月薪資應於次月10日給付,惟被告自112年1月起未按月給薪,且未依法替伊足額投保勞工保險,亦未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足額勞退金至伊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伊因被告上開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致受有損害。
  ㈡伊於112年3月10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聲請調解並請求資遣費,另書寫電子郵件予被告提請離職,應認伊於112年3月16日,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被告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給付伊資遣費6,167元,並應依系爭契約給付伊112年1月至3月之欠薪93,734元,另當按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補足1,624元至勞退專戶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9,901元(請求細目如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⒉被告應提繳1,624元至勞退專戶。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2年1月至3月之欠薪93,734元,是否有據?
  按「雙方均同意甲方(即被告)應按月全額給付乙方(即原告,於每月10日發給上個月薪資,遇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順延之…」,為兩造間勞動契約書第8條第1項所約定(本院卷第81頁至第83頁)。又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每月工資為37,000元,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聘任通知書、薪資暨投保約定契約書為憑(本院卷第77頁、第93頁),堪可認定。惟被告除給付原告111年11月及12月之工資外,尚未給付原告112年1月、2月、3月工資等節,另有原告提出之薪資帳戶明細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17頁),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2年1月至3月之欠薪共93,734元,當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經其於112年3月16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是否有據?
 ⒈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請求主管機關調解因勞動契約終止衍生之權利事項爭議,該舉動已足使雇主推知或可得而知其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之意思,應可視為勞工於申請調解時,已向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行使契約終止權。
 ⒉經查,原告主張其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已請求被告給付欠薪、資遣費並補提繳勞退金至勞退專戶,有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而資遣費之給付既以系爭契約終止為前提,堪認原告已無與被告繼續僱傭關係之意思,且有意以被告未按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被告確有短付原告工資,業如上述,則原告依前開條款於112年3月16日終止系爭契約,係屬有據。又原告前開主張既有理由,原告另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系爭契約,無再加審究必要。
 ㈢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資遣費6,167元,有無理由?
 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系爭契約為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則其自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資遣費。
 ⒉次按平均工資,工作未滿6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另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1個月平均工資,當為前開日平均工資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原告自111年11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自系爭契約終止日即112年3月16日(該日不計入),其工作期間自111年9月16日至112年3月15日為止之總日數為123日,其日平均工資為1,215元、月平均工資為36,45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原告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3月16日之任職年資為4月3日,新制資遣基數為41/240【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6,227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僅請求6,167元,亦屬有據。
 ㈣原告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繳1,624元至勞退專戶,有無理由?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被告未曾替原告提繳勞退金,有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43頁),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繳之勞退金數額為9,219元(計算式詳附表三),則原告僅請求被告補提繳1,624元至勞退專戶,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9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本院判准金額欄),另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繳1,624元至勞退專戶,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本院判准金額(新臺幣/元)
1-1
112年1月薪資
37,000 
37,000 
1-2
112年2月薪資
37,000 
37,000 
1-3
112年3月薪資
19,734 
19,734 
2 
資遣費
6,167 
6,167 
合計
 
99,901 
99,901
                           
【附表二】
計算始日(民國)
計算終日(民國)
計算期間總日數(日)
計算月份總日數(日)
該月所得工資(新臺幣/元)
計算時期工資(新臺幣/元)
卷證(本院卷頁數)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30日
17
17
18,700
18,700
103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31日
31
31
37,000
37,000
105
112年1月1日
112年1月31日
31
31
37,000
37,000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28日
28
28
37,000
37,000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6日
16
16
19,734
19,734
 
合計

 

123

 

 

149,434

 

日平均工資(新臺幣/元)
1,215

月平均工資(新臺幣/元)
36,450

 

 

 

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各列計算時期工資:「該月所得工資」÷「計算月份總日數」×「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日平均工資:「計算時期工資」總合÷「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30       
【附表三】
任職年月(民國)

當月工資(新臺幣/元)
月提繳工資(新臺幣/元)
應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已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提繳不足金額(新臺幣/元)
111年11月
18,700 
19,047 
1,143
0 
1,143 
111年12月
37,000 
38,200 
2,292 
0 
2,292 
112年1月
37,000 
38,200 
2,292 
0 
2,292 
112年2月
37,000 
38,200 
2,292 
0 
2,292 
112年3月
19,734 
20,008 
1,200 
0
1,200 
合計
 
 
9,219 
 
9,219 
備註
勞退金月提繳分級表見本院卷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