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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